無人機分類等級
注 1:實際運行中,Ⅰ、Ⅱ、Ⅲ、Ⅳ、Ⅺ類分類有交叉時, 按照較高要求的一類分類。
注 2:對于串、并列運行或者編隊運行的無人機,按照總重量分類。
注 3:地方政府(例如當地公安部門)對于Ⅰ、Ⅱ類無人機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規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體要求為準。
注 4:分布式操作的無人機系統或者集群,其操作者個人無需取得無人機駕駛員執照。
注 5:分類等級排列順序由低到高依次為:Ⅶ、Ⅲ、Ⅳ、Ⅺ、Ⅻ,高分類等級執照可行使低分類等級執照權利(Ⅴ、Ⅵ分類等級不按重量級別劃分)。
無人機分類等級
注 1:實際運行中,Ⅰ、Ⅱ、Ⅲ、Ⅳ、Ⅺ類分類有交叉時, 按照較高要求的一類分類。
注 2:對于串、并列運行或者編隊運行的無人機,按照總重量分類。
注 3:地方政府(例如當地公安部門)對于Ⅰ、Ⅱ類無人機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規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體要求為準。
注 4:分布式操作的無人機系統或者集群,其操作者個人無需取得無人機駕駛員執照。
注 5:分類等級排列順序由低到高依次為:Ⅶ、Ⅲ、Ⅳ、Ⅺ、Ⅻ,高分類等級執照可行使低分類等級執照權利(Ⅴ、Ⅵ分類等級不按重量級別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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