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并通過國家工信部網站對外征求意見。這是建國以來首次從國家戰略層面對無人機管理與發展作出部署,旨在完善行業法規標準體系、保障合法合規飛行權利,統一安全監管手段,為無人機行業謀求可持續發展空間。
制定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是行業可持續性發展的必要保障。本次發布的《條例》以頂層設計為統領,從國家層面明確了管理方向和管理方法。征求意見稿圍繞無人駕駛航空器、駕駛員、環境等關鍵環節,區分總則、無人機系統、無人機駕駛員、飛行空域、飛行運行、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共7章59條明確制度規定。管理對象全面覆蓋各類無人機,范圍由250克以下至150公斤以上,包含民用、警用、軍用等不同類別;囊括全生命周期,涵蓋設計制造,產品適航,運行規范,人員管理、事后查處等一系列環節。
《條例》界定了職能任務,明晰了協同關系,生產制造廠商、銷售方、經營方等從業者、個人用戶的責任和權利也各自得到確立。同時,兼顧了安全與發展,維護國家安全、航空安全、公共安全的同時,平衡了實際的社會需求及產業需求。一方面通過明確管控空域,以及管控空域飛行需求的申請與審批制度,保障基礎安全;另一方面,釋放出適飛空域,為群眾與企業提供合法合規飛行的權利,為社會生產生活提供了效率與便利。
其實,這兩年海外各國在無人機管理方面也取得一定進展。綜合來看,各個國家規定有其合理性,亦有不足。例如,歐盟將無人機分為開放類、特許運營類、審定類三種,相比粗放式管理,更具針對性與科學性。但也有多數國家對管理對象界定不清,或以重量為單一維度分類;或僅針對某個重量區間的產品加以管理,適用性有限;或在運行層面限制過多,過于依賴場景設置,導致操作復雜,管理繁瑣。
仔細研讀我國正在征求意見的《條例》可以發現,設計周密,亮點頗多:
科學分級分類,實施管放結合。結合重量、速度等因素,無人機被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五大類。細化分類的目的在于精細化管理,放開無危害的微型無人機,適度放開輕型,簡化小型的管理流程,切實管好中型和大型。《條例》體現出對小型以上的產品加強監管,對普通群眾最常使用的微型、輕型產品盡量放寬限制,管理兼顧開放。據征求意見稿,一般的無人機玩家理論上不需要考取駕照了。微型和輕型無人機在適飛空域飛行不需要持有執照,掌握運行守法要求和風險提示即可。
合理劃設空域,疏導社會需求。我國在社會制度、空管體制、發展主要矛盾等方面與海外均存在較大差異。例如,我國的空域均為管制類空域。《條例》尊重現有的空域管理模式,在維持整體不變的情況下,對120米、50米真高以下空域進行管理方式的突破,分別釋放給輕型無人機和微型無人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疏導了正常合理的飛行需求。
應用技術手段,優化計劃申請。民用無人機,特別是微型與輕型無人機的操作使用準備時間普遍比較短,無固定起降點,飛行量巨大,應用較為廣泛,傳統通航式的管理早已不能適應當下的應用習慣。《條例》綜合無人機產品特性、飛行量、飛行目的、用戶使用習慣等多種因素考慮,提出微型無人機在禁止飛行空域以外飛行,無需申請飛行計劃;輕型無人機如在適飛空域內飛行并能夠向綜合監管平臺報送飛行動態,亦無需提交飛行計劃申請。通過技術手段,減少用戶負擔,提升管理效率。
尊重客觀規律與需求,減少運行限制。《條例》通過對產品安全性能進行前置設定,盡量減少后端用戶的使用限制。例如,其摒棄了部分海外國家限定視距內運行的粗放式管理思路,也沒有做出夜間禁止飛行的限定。
此外,《條例》還對生產適航、強制保險、銷售備案、身份標識等多個關鍵管理問題進行了闡釋。業內認為,《條例》真正打開了我國無人機及相關產業發展升級的戰略窗口期,未來無人機產業在應用領域與其它現代產業的深度融合值得期待。
華越無人機教育是廣東省首家無人機教育培訓機構,是華南區無人機駕駛證考試中心,無人機教員培訓中心,是廣東省規模最大、課程設置最完整的無人機培訓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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